潘粤明名誉权案宣判 两被告被判向潘粤明致歉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潘粤明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被判构成潘粤明的侮辱诽谤,并应在媒体上向潘粤明公开致歉。
2012年10月20日,名为“董洁焦点资讯”的微博发布题为《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的文章,指责潘粤明抹黑董洁、谋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礼、欠债,在网络迅速被传播。次日,潘粤明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饶宏斌律师发出声明函,指出这是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侮辱潘粤明,并将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发布不实报道的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洁工作室声明对于潘粤明的上述指责没有事实依据,客观上会造成潘粤明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侮辱、诽谤。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整版刊登的《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一文,文章糅合了董洁工作室声明对潘粤明的指责,以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与《申江服务导报》记者在私信中提到的“抢房子”“连自己的儿子都不让住进去”“极品男”等内容。该文章不符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分析论证的依据未经查证核实,且超出了对公众人物报道的必要限度,同样构成对潘粤明的侮辱诽谤,侵害潘粤明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任佳莺删除其微博账号上的侵权文章,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在《申江服务导报》上刊登澄清声明,并且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应在媒体上刊登向潘粤明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由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