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骁与新画面公司解约风波落定

  搜狐娱乐讯 据京法网事微博报道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济合同纠纷日前在该院终审宣判。法院认定在“演出经纪合同”中合同想对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相对方均存在解约的意向时,本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应当在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判令合同解除。据此,北京高院判令解除涉案合同,由窦骁赔偿新画面公司相应经纪损失共计300万元。

  2010年,新画面公司与窦骁签订了《合约》。该合同约定:新画面公司从2010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作为窦骁的演艺工作代理方。对于窦骁参加的所有演艺活动,新画面公司按比例收取酬金。此后,新画面公司为窦骁安排了电影《山楂树之恋》和《金陵十三钗》的出演机会,和其他13场商业活动,但窦骁认为上述活动并非新画面公司所安排。新画面公司主张,窦骁未经其许可,在合同期内擅自参加了59场演艺活动,且未向新画面公司支付酬金。窦骁承认其确实参加了相关活动,并表示关于Zegna(杰尼亚)品牌及佳洁士品牌带有商业性质,但相关酬金已经向新画面公司进行了支付。

  北京高院认定,在“演出经纪合同”中合同相对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相对方均存在解约意向时,本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应在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判令合同解除。据此,判令双方解除涉案合同,由窦骁赔偿新画面公司相应经济损失3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