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沫案法庭辩论 

  审判员:被告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有自行辩护的权利,现在你可以进行自行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由我的辩护律师来发表

  审判员: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现就被告人应予从轻处罚提出辩护意见:

  第一、应当认定李代沫具有自首情节,理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禁毒分队三里屯派出所的到案经过中证实2014年3月17 日上午接到任务,称在朝阳区首开幸福广场39号楼2单元1903室有吸食毒品行为,没有证据证实办案人员在抓获李代沫之前已经掌握了李代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上述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解释所说仅因为形迹可疑,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这一情节,应该认定李代沫有自首情节。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本案是由于李代沫主动承认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且协助办案人员将其他参与吸毒人员抓获,才使得案件侦破,达到了定案标准,李代沫的行为与其他坦白行为相比较具有更重要意义,一般意义上坦白是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他犯罪证据以后,这种情况坦白只是体现了行为人认罪态度,而李代沫的坦白,及证据是在李代沫坦白的情况下后去,除了体现其认罪态度外,还对定案有重大意义。

  二、被告人李代沫认罪、悔罪、有强烈的改过自新愿望,希望回归社会报答社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李代沫从轻处罚更能充分体现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刑法目的,目前被告人已经通过这个案件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因此适用较轻刑罚可以实现惩戒目的,不要毁掉一个艺术年轻人,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对被告人李代沫从轻处罚不会有不良的社会效果。